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实施了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,具体了约谈的范围、程序和拒绝。 据报,此举目的创建规范的约谈工作机制,敦促下级政府依法遵守环境保护职责,解决问题引人注目环境问题和风险。
《办法》规范了约谈范围,对于11种情形,经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现场核查都可以展开约谈,其中还包括: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排放量、大气、水、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目标任务的;环境质量显著好转,或不存在相当严重污染环境、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隐患,再次发生或有可能再次发生相当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;不存在因环境方面引起公共危机、影响社会平稳苗头,或再次发生环境纠纷、群众重复集体信访,或环境上访增幅大、就地消弭不力,或公众体现反感、屡屡坎屡犯、相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年并未缺失的;再次发生或有可能之后再次发生重特大脑溢血环境事件,或者实施重特大脑溢血环境事件涉及处理排查拒绝不做到,或者迟报、谎报、瞒报、漏报有关脑溢血环境事件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;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引人注目,违反生态维护红线,对生物多样性导致严重威胁和毁坏的;介入、假造监测数据问题引人注目,或总量排放量监测体系不符合国家拒绝的;行政区内影响环境独立国家执法人员问题引人注目,或执法人员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相当严重不给定的;行政区内秸秆禁烧不力,造成空气相当严重污染的。 根据《办法》,江苏省环保厅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明确提出约谈申请人,经环境监察局会签,报厅领导批准后实行。约谈申请人不应具体约谈事由、被约谈方及负责人、约谈主持人、邀参与人员、时间、地点、被约谈方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白鱼明确提出的主要排查拒绝。
《办法》具体,对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人的约谈,由明确提出约谈申请人的部门(单位)分管厅领导主持人;环保督查中心可依据许可,约谈县(市、区)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乡镇(街道)负责人。对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人的约谈,可会同其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合展开。地方政府负责人拒绝接受约谈时,可带上涉及部门负责人一起参与。
根据规定,约谈可由江苏省环保厅分开实行,也可邀组织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实行。适当时,可邀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环保行风监督员、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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